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54:05 357 人看过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三)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四)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雇佣合同---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服从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两者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做人只在定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综合以下因素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继续行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向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组成部分。

(一)是控制标准,(二)、(三)、(四)是契约形态标准,(五)是组织标准。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辨析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典型的承揽和雇佣不难区分,然而现实生活中,承揽和雇佣有时在外形上几乎是一致的,并无多大区别。承揽注重结果,雇佣注重过程。然而,任何结果都必然来自于过程,任何过程都必然会产生结果。所以有时区分雇佣和承揽有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务中区分雇佣和承揽本身并无多大意义,区分雇佣和承揽是为了确定过程中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是承揽,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行为人自担;如果是雇佣,风险则由相对方承担。有时根据二者的区分来判断承揽或雇佣,并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与现实及其观念是有冲突的。原因就在于二者的区分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不易把握的,而责任的确定是绝对的。由于原因和责任之间的不和谐,势必会造成冲突时的反差会很显著。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核心是支配。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主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雇员报酬。

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承揽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的是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价。德国民法典第631条规定,因承揽契约,承揽人负有完成约定工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完成约定报酬的义务。承揽合同的标的,可为制作或变更一物件或通过劳动或劳务给付产生的成果。即劳动成果实际上是多样化的,不能理解地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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