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类推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53:59 374 人看过

提出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中外刑法理论界共同存有一种由来已久的论争:

一方认为,由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以直接推导出刑法中禁止类推的原则,类推与罪刑法定主义水火不相容,必须受到绝对禁止;

另一方则认为,罪刑法定禁止的只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至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因其与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并不冲突,则应当允许。笔者的看法是,如果不将类推的含义及性质盘点清楚。

上述论争之正反双方的立论就都存在着各自难以自愈的暗伤;尤其是,如果双方所使用的类推概念含义并不相同,则这种论争实在是廖无意义,徒费口沫耳。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类推概念作一些正本清源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来探讨刑法禁止类推的原因及意义。

在提及类推一词时,许多法律学者尤其是刑法学者都同时使用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作为它的替代,似乎三者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然而,透过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这对双胞胎相似的面孔,我们难道真的能够发现绝对相同的基因?

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类推、刑事类推、类推适用、司法类推等作为同一概念使用,其具体内容是指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比照刑法上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刑法制度。而类推解释则被视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指对刑法条文未明确加以规定的某一事项,在不与该条文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前提下,作超出原规定事项的解释。在此,类推或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之间似乎有所分野,前两者特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类推制度,后者则特指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尽管从未有人明确地作出这种区分,我们却能够从稍有不同的定义中获得这样的印象。

随着类推制度被废除,刑法学界对于作为司法制度的类推当然也就开始噤若寒蝉;但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类推因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关联至深,仍多有被论及者。观诸晚近刑法学者关于禁止类推原则的讨论,类推、类推适用、类推解释被混同使用的现象极为普遍,至于其含义是指一种法律适用方法,还是指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则不甚了了,似乎二者本来就是一回事。因此,也有人将原来用以解释类推适用的内容拿来定义类推解释。这种概念上的随意使用又让我们获得另一种印象,即: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分野。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的含义虽稍有不同,却未被注意;类推制度既废,则类推、类推适用、类推解释三者又开始不分彼此,其意归一。由类推概念分合的这一事实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曾经有过的区分并非出自某种理论自觉,而是特定时期法律制度状况在刑法理论中的自然反映。窃以为,正是类推制度的存在,意外促成了二者的上述区分。虽然类推制度之价值取向与罪刑法定主义观念格格不入,但这一制度存续期间,刑法学界对类推两重含义的认识(无论这种认识是否准确)让我们对类推的面目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印象,而当这一制度被废除之后,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的混同使用却为我们留下一片凌乱的景象。

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刑法学者那里,类推、类推适用、类推解释也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但是,就类推的性质而言,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类推是一种法律解释。例如,日本学者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对类推概念的解释是:扩充法律上规定的事项以推及类似的情况,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但也有另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刑法上的类推,与其说是一种法解释,还不如说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

在英美判例法中,类推也是作出决定的普遍的和有用的方法。判例法中用类推进行推理是要推论出:如果甲原则适用于乙案件,而且目前的这个案件在所有的主要方面都与乙案件相似,那么甲原则也适用于目前的案件。由是观之,英美法律传统中的类推更像是一种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方法,而不是一种法律解释。

在我国,关于类推的性质,刑法修订之后基本无人讨论,刑法修订之前倒是观点纷呈:

(1)立法说,把类推的适用视为一种立法活动,认为刑事类推的过程也就是建立新的刑法规范的过程;

(2)解释说,把类推的适用视为法律解释中的理论解释之一种,认为刑事类推只是一种判明法律意义的方法;

(3)司法说,把类推的适用视为一种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司法制度。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当时我国刑法学界基本上将类推或类推适用的性质归结为一种适用法律的特殊形式的司法制度,这一方面是得自于悠久的比附援引之历史传统,更主要的则是出于为类推制度作合法性辩护之现实需要。然而,当其制度根基丧失之后,这种曾经是通说的观点立刻露出破绽。说它是适用法律的特殊形式当然不错,说它是司法制度则未免有以事说理之嫌;事多变而理常在,岂可因一时一地之事,而推恒常之理?由此亦可洞见,完全以实然法的规定来判断某一法律现象之属性,在方法论上实属可疑。

关于类推的性质,迄今似乎仍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类推性质问题上的这笔糊涂账,可能正是类推、类推适用、类推解释被混同使用的原因。类推适用和类推解释就像类推的两张面孔,交替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让我们难以分辨哪一张面孔才是真实的。

一般法律学者讨论类推解释,莫不认为它是在法律成文语言所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外而为解释。刑法理论上多主张允许扩张解释而禁止类推解释,理由即在于前者并未逾越刑法成文语言所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而后者则已经逾越其可能意义的界限,从而对成文没有规定的事项承认刑法规范的妥当性;前者无违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得以允许,后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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