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41:58 50 人看过

破产法上的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破产程序相矛盾,应引起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关注。

关键字:破产债务清偿免责制度

一、免责制度的价值理念

免责是指在债务人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

应该说,债权是在破产法发展到后来才出现的,因为人们注意到,不给债务人免责的机会,使债务人不能从破产程序中得到优惠,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债务人没有主动申请破产的原动力,如果不能及时申请破产,致使财产状况更加恶化,最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另外,债务人也不能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但如果给债务人以免责的优惠,虽然可以避免这种弊端,但又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的冲突,各国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选择,形成了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目前,采取不免责主义的国家已十分罕见,德国破产法从1877年到1999年1月1日的漫长历史中,一直采取非免责主义,直到199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才最终承认了免责制度。现代各国普遍的作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

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采取免责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免责制度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一是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唯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确实诚实地帮助债权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债务人,作为一种奖赏而给予免责。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把对债务人的免责看作是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免责制度起源于英国,这种作法和理念就来源于此。至今,英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这一痕迹。二是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获得再生(1)(P.300)。德国破产法虽然长期否定免责制度,但新的破产法即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法的目标之一。为此,德国新破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财产收益,或者在破产方案的场合,通过为维持公司而特别作出变通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实现清偿。诚实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德国学者在解释这一条的含义时说,破产程序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满足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二个目标是免除诚实债务人的剩余债务,甚至明确强调这一点作为程序的目标。这在美国早已存在,破产程序不再是首先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程序,而是为了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①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应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故不应当把对债务人的免责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确立这一理念不仅在理论上有意义,而且对具体的实体法制度也有较大的影响。一般说来,如果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则对债务人的免责条件将十分苛刻,如英国破产法的免责制度就是如此。而将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时,免责的条件将相对宽松。

另外,有人对免责制度的合宪性提出疑问。因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通过裁判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合乎宪法?日本判例以下列理由说明其合宪性:免责的目的是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究,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而且,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规定了免责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债权等,对于其范围作出合理的限制。所以,宪法中也认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可以对私人财破产程序终结作必要而合理的限制。所以,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与公共福利的目的相一致(1)(P.300)

笔者在此想特别强调,各国的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破产免责制度人负责。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a)(1)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故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8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决不能将之解释为我国破产法上有所谓免责制度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破产只适用于法人,这条规定也实为多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6日 02: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中国能否采用破产免责制度
    中国是古代文明社会中没有过破产立法的国家之一。1906年在卓越的法律家沈家本的努力下,仿照西方诸国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即商部奏定破产法。该法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并且引进了当时英国的破产免责主义,该法第66条规定:如破产人确有破产理由,则在偿还债务的十分之一时就可给予免责。这与当时日本旧商法第1049条采用的非免责主义相比,可以说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但这个法律受到了当时商部财政处的反对,翌年10月就被废止了。由于该法具有立法科学性,因此在其被废止后,仍然有人在司法实务中援用其规定。中华民国初期,民国政府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松冈义正起草破产法。松冈博士参照当时日本破产法的规定,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和非免责主义,1915年完成了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该法在1926年付诸试行,由于在许多点上与中国商人的和解习惯相违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没有严格被采纳。1935年中华民国通过了新的破产法,重新采用了免责主义。根据
    2023-06-06
    287人看过
  • 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
    2023-06-09
    136人看过
  • 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论
    引言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破产主义立法,但商自然人都是其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程序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承认不是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宣告破产,不允许商自然人宣告破产,这样势必造成竞争地位的不平等,不同债权也得不到平等对待,不同主体也得不到平等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只有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才能体现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
    2023-06-06
    146人看过
  •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有关理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
    2023-06-06
    141人看过
  • 论破产债权确认制度之立法构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只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确认,方可做到去伪存真、公平受偿。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由于破产债权的确认不仅事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与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未来的破产立法应当将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慎密地加以规定。对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规定包括: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二章第九条第2、3款规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由人民法院按有无财产担保进行分别登记;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十六条规定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023-06-06
    208人看过
  • 论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破产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聂启明
    2023-06-06
    102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
    2023-06-11
    410人看过
  • 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本文将从宏观方面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关键词]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人格破产,复权制度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因此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可是在过去的18年里,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
    2023-06-11
    401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
    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为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键词:破产重整、社会利益、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时10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已施行20年的《破产法(试行)》。一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对于旧《破产法》,新增的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最大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
    2023-06-11
    348人看过
  • 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
    「内容提要」破产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务人,以物吃人与对人终极关怀理念相抵触的,违背自然法原理,必须加以禁止。(2)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民主观念对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破产理念提出了挑战。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均等论与李普森的自由平等相对论对古老传统的破产制度提出了质疑。一个债务缠身的人,其劳动成果无法获得安全保障的人能和其他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参与竞争是可疑的。有人说,如果一个人太贫困,以致买不起一片面包,支持不起旅游的费用,没钱打官司,尽管没有法律限制他吃饭,或旅游、告诉,他们仍像受到法律禁止一样,几乎没有自由。[8]如果对债务人破产采取免责主义,免除其所付债务,从而使其获得新生,尽管这样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这样的确是公平的。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大、多高,如果缺乏公平,则我不会
    2023-06-06
    498人看过
  • 论法人独立责任制度的内容
    我国已经确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法人的独立人格也是以自己的财产为基础的,独立于法人的成员和创始者,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只在自己的独立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成员的一种利益,而不是法人债权人的一种利益。法人财产的数额与债权的担保成正比。法人独立民事责任是指法人投资者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公司人格滥用不仅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暴露出以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公司制度的内在缺陷。目前,一些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否认法人人格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公司法
    2023-05-02
    325人看过
  •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单一结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权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必然导致我们对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是从共同纲领开始的,但真正建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是1954年宪法。从五四宪法第八条到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限制。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经济逐步恢复。在此背景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1982年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七条修正
    2023-05-07
    351人看过
  • 破产责任追究制度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破产情况下,经法院批准后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清算等工作,直至公司清算终结。与之相对应的是清算组,后者是在公司解散程序中,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对公司资产清算的主体,与破产管理人有根本的区别。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一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由法院批准后,再由法院指定或选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确定后,进行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企业调查、会计审计、追账、资产拍卖、债权分配等工作,直至公司清算终结。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公司的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的具体负责主体,受法院指派。而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程序中,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对公司资产清算的主体,与破产管理人有根本的区别。 破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实践问题 破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其法律适用范围涵盖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2024-01-05
    370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摘要: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立法中的称谓虽然不同,但其设置主要都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证有效进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中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但是由于它们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分的实现公正和有效的监督。因此,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破产程序势在必行。关键词:破产监督破产监督人一、破产监督人的概念及地位分析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的立法中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美国、新西兰等称为检察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等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等称为检察委员或检察人,旧中国破产法包括现在台湾省破产法称为监察人。不管名称有何不同,它都是指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专门机构,是监督破产清算人的机关。各国法律对于破产监督人破产监督人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制主义,即法律规定在破产时必须由全体债权人选举设立该机构,否则程序就是不合法的,例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另一种是自由主义,即该机构并非任何破产案件都强制
    2023-04-29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
    • 破产法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5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制度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