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8:49 234 人看过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8]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8年3月3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国家标准,是村镇建设技术法规的基础成果。《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村庄整治工作深入,把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方向和力度,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做好《规范》的培训工作。我部将统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村庄整治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农委)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省县、乡(镇)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各县也要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村、中心村的骨干做好培训。

二、把握培训的重点。各地在培训中,要把握住以“治旧”为核心,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现有条件,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将农村各类公共设施改善的实际可能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技术要求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推进地方相关规范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各地可按《规范》要求,依据地方实际情况,深化、细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地方性规范。

四、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村庄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时解决执行《规范》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村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意见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教育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村妇女发展现代农业及创业就业能力,发挥她们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决定共同开展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把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要求,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加大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她们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是推动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将农村人口压力
    2023-06-06
    489人看过
  •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标准编号为GB/T18344—2001)。《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我国汽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水平,加快我国汽车维修体系与国际的接轨,确保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提高汽车的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减少运行故障,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等具有积极意义。为切实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技术规范》是在总结多年来汽车维护作业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大量应用及汽车维修技术进步的新形势,着重以确保车辆安全和环保性能为目的,对涉及到车辆安全、排放的主要检测诊断和维护作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注重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结合,是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对在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
    2023-06-08
    154人看过
  • 关于举办《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部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以下简称《规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与建设部信息中心举办《规范》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以《规范》、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相关法规及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二、授课人员《规范》编写组专家及有关行业专家、学者。三、培训对象各地方、各行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公司、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专业人员。四、培训时间和地点第一期培训地点:北京市;培训时间:9月16-20日(9月15日报到)。第二期培训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培训时间:10月1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48号四川、甘肃、陕西、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地震后,四川、甘肃、陕西灾区不少地方山体松散、岩体破碎,特别是当前余震不断、主汛期来临,强降雨增多,极易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严密防范次生地质灾害。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四川、甘肃、陕西、湖北、重庆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原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多,本次特大地震又新增了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特别是地震引发的滑坡,大量堵塞山沟,如遇余震和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在当前的灾后灾民生活安置和重建当中,在思想上和组织上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这是当前摆在各级国土资源干部面前最重要、最紧迫和压倒一切的任务,各地要加强协调,加大力度,
    2023-06-10
    152人看过
  •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但最近不少企业和部门反映,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二、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赋予安
    2023-06-09
    496人看过
  • 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09
    59人看过
  •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
    2023-06-02
    261人看过
  •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法函[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特别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使农民工真正懂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有责任将农民工有哪些权益、怎样维护自已的权利告诉广大农民工,这是建设领域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措施。为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30【实施日期】2007-9-30【发布单位】【文号】粤建管函[2007]37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工程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增强建筑节能意识,严格执行《规范》,确保各项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入开展建筑节能的宣贯培训工作要认真抓好《规范》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等建筑节能标准及标准图集的宣贯工作,提高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认真执行《规范》的自觉性。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促使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等建筑节能标准的内容,促进《规范》的贯彻落实。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
    2023-04-22
    70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几年来,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日益重视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了律师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的培训工作,把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结合各地举办律师培训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和希望明确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律师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和内容。各地应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2)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3)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
    2023-04-24
    10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
    2023-06-10
    371人看过
  • 关于切实做好防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自我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了无私奉献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关心工作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帮助医务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力以赴投身抗击“非典”工作,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此,现就切实做好防治“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参加一线防治“非典”工作的医务人员,是在严密防护下的医务工作者,他们不属于社会上在没有防护措施下形成的“非典”密切接触者,更不是“非典”病被感染者,大家对这些医务工作者要关心、爱护,不要有畏惧心理。二、对参加一线防治“非典”工作的医务人员,要做好充分的防护工作,必须配齐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要符合防感染的要求并定时消毒,根据需要可为医务人员提供增强机体免疫力的药物
    2023-06-09
    261人看过
  •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发展、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关于做好郊区外来人口乱搭建整治工作的通知
    相关区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近年来,不断增加的外来人口在为上海的城市建设、市民生活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些问题,违法建筑的搭建就是其中之一。日益增多的违法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有的还成为不洁食品、非法出版物等的加工场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简易棚屋本身在安全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隐患。市政府于日前召开了郊区外来人口乱搭建问题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现结合工作职责,就城管系统做好郊区外来人口乱搭建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区域: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城管执法职能范围,城管执法部门要把郊区城市化地区的铁路沿线、河道和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口乱搭建问题作为重点。二、整治进度:按照全市的统一进程,做到“年底前初见成效,春节前根本改变,春节后形成长效”。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12月6日—16日)各单位对辖区内整治区域范围内的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物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搭建人、使用人、搭建
    2023-04-22
    1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专业技术培训有规定吗?哪些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有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专业技术的培训是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月劳动者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 专业技术培训和内部培训什么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0
      一般专业培训都有协议约定且会有违约金的约定
    • 如何区分“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1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 5000培训费是专业技术培训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2
      1、5000元的培训费是专业技术培训吗?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新员工上岗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8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不一样的情况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