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所有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须提交载有相关变更事项的户口簿或证件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特殊情况申请人需提交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学习时间与学制不对应的,需提交毕业学校开具的延长或变更学籍情况的证明;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交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的变更证明;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仅要求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现场提交。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
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司法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依据司法部内部工作通知,《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3、材料接收:申请人将纸质材料面交到受理机关(地级市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机关将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核对,并校对相关证件的原件。
4、审核及决定: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依法向省司法厅上报初审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复审机关复审申请材料,提出复审机关意见,核盖印章,对同意授予资格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盖本级审核机关印章;对暂不授予、不授予资格人员情况进行复核(暂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属于特殊情况,无法律依据,都是内部工作通知,需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通知要求对特殊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人员,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符合条件的,上报审核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
5、证件制作:司法部印发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通知,由初审机关核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接通知后,可以到受理机关获取办理结果及相关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将齐全材料面交至受理机关(地级市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
2、申请材料接收:受理机关接受申请材料。
3、受理: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或《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单》。经审核,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时限和要求,申请人应在司法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依据司法部内部工作通知,《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补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4、审核及决定:受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依法向省司法厅上报初审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复审机关复审申请材料,提出复审机关意见,核盖印章,对同意授予资格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盖本级审核机关印章;对暂不授予、不授予资格人员情况进行复核(暂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属于特殊情况,无法律依据,都是内部工作通知,需根据司法部的工作通知要求对特殊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人员,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符合条件的,上报审核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
5.证件制作:司法部印发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通知,由初审机关核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关获取办理结果及相关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七楼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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