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服务费签了协议可以退吗合法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20:27:50 353 人看过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服务费用应被视为购房合同中的价外收取项目。

若原先商定或已支付的费用并不包括此类服务费用,且该费用并非定金性质,则其具有违规性,当事人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全额退还。

反之,若服务费用确属于定金性质,需依具体情形进行探讨和判断。

假如购房者因卖方的原因而选择退房,那么卖方有责任对所收取的定金进行双倍返还;

然而,在买方自行决定退房的情况下,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商品房合同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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