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提起异议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10:26:09 244 人看过

一、执行裁定书提起异议期限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受到严格时间限制的。

1.一般来说,这个期限是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也就是说,当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您需要在15日之内提出异议,否则将可能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2.这个时效限制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因此,当事人在面临执行异议问题时,必须对此时间限制保持高度警惕。

二、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

如果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如果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人民法院可以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3.如果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

如果情况复杂,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书面申报院长审批。

5.如果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属于本院一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应根据本院院长批准;

(2)如果属于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应把合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

6.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7.如果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8.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如果依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

9.如果异议人对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

(1)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法院。

(2)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三、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如果异议成立,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理由被法院接受,那么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1.一般来说,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如果异议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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