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2)填充墙表面裂缝;
(3)混凝土、砖墙抹灰裂缝;
(4)外保温墙体裂缝、渗漏;
(5)外窗渗漏;(六)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七)屋顶渗漏;(八)栏杆、扶手施工不符合要求;(九)安全玻璃施工不符合要求;(10)室内标高及几何尺寸超差;(11)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够;(12)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13)安装不规范地板辐射采暖不规范;
(14)通风空调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15)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
(16)金属管道及桥架电气接地(含跳线)不可靠;
(17)新建电气金属导管机械连接不良;
(18)电气暗配管堵塞,管内穿“死线”,金属管有毛刺;(19)室内配电箱安装接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主要措施(一)制定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积极开展宣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处理办法》和我市近年来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经验和质量通病特点,制定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实施细则,明确三年专项治理的目标、重点和措施,落实各方质量主体责任。(2)在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加强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施工过程控制,所有建筑,建设和监理单位要重点抓好贯彻落实我市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我市近年来出台的有关质量通病处理文件中有两项规定。工程施工前,施工责任主体要从工程设计、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和样板领导制度;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加强先进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功能试验制度,加强中间环节验收。(3)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施工程序,不得肢解承包工程,降低等级和价格,擅自缩短合理工期。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见附件),审批建设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奖惩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建设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建设单位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治理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验收交付。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项治理内容、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工程实际情况,深化深化深化设计。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要明确设计细节和施工方法,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图纸审查施工,预防和控制质量通病。
施工图会审组织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纳入重点会审内容,对不执行特殊处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签发会审证书。涉及预防和处理质量通病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建设单位应对具体项目的特殊处理负全责。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特殊处理内容,制定特殊处理技术方案,报监理(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出与专业承包工程有关的特殊处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报监理(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加强技术交底和现场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项目建成后,组织开展自评自强,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对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的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特殊处理技术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环节专项治理的旁站、巡查和平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提出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评价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商、质量检测机构和其他参建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4)建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激励约束机制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这次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重点培育一批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典型工程,发挥示范工程引领作用。(5)加强对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政府监管。要参照省、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调度和控制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深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责任分解和责任考核,结合当地实际,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要把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重点,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施工图会审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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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29(一)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二)填充墙墙面裂缝; (三)混凝土、砖砌体墙面抹灰裂缝;(四)外墙外保温墙面裂缝、渗漏; (五)外窗渗漏; (六)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七)屋面渗漏; (八)栏杆、扶手施工不符合要求; (九)安全玻璃施工不符合要求; (十)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超差; (十一)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 (十二)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 (十三)地面辐射采暖安装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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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09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