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维护权益、解决劳资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劳动者重视,但另一方面,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近日,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宗人事经理因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介绍,张某在汕头市一家塑胶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事行政总监一职,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公司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张某是公司总经理助理和人事行政总监,负责日常的人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那么,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制度呢?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司的人事行政总监,经公司授权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活动,从岗位职责上来讲,张某负有督促、提醒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也有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工作义务。公司已普遍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独作为人事行政总监的张某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某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结果,是张某的过错;所以,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市仲裁委不予支持。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提醒劳动者,该案中,张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正当诉由,试图利用法律漏洞达到个人非法目的,明显存在恶意诉讼的动机,对此类具有道德风险的劳动者,市仲裁委严格审查其诉求并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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