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权威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4 09:50:06 442 人看过

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后,若仍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后,若仍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素材2中的最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包括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因病办理病退鉴定、委托鉴定、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及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根据最新规定,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后,若仍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劳动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包括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因病办理病退鉴定、工伤鉴定、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因公负伤与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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