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原种、祖代种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1:51:50 21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江门市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2、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种畜禽场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a)有与原种、祖代种禽场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b)有与原种、祖代种禽场相应的防疫设施;c)有与原种、祖代种禽场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江门网上办事大厅或江门农业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企业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由审批部门填写(见样本及填写规范)。

申请人在江门网上办事大厅或江门农业信息网上下载申请书,企业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换证企业提供3年工作总结。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按种群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按种群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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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换证企业提供。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ww.gdbs.gov.cn/portal/home.seam),注册成功后进入江门市农业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审批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进行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市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申请,经核对该事项为市本级事项的。工作人员指引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查找“江门市农业局----服务事项”进行网上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农林横路1号403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7年)

省农业厅职能调整目录行政许可第1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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