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后,具体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费、住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用。根据地方规定,康复治疗由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设备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各省、直辖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
7、护理费。评定残疾后需要护理,不能自理,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筹;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有些生活不能自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筹;
8、残疾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偿;
9、残疾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后能否向致害人追偿劳动争议
[案情]
2006年4月11日,被告某部队的驾驶员谢阳驾驶货车途经绵广高速路时,因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驶入一0八地质队封闭的施工工地,造成施工人员罗晓勘当场死亡,施工人员郑常辉等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的驾驶员谢阳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部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对伤者郑常辉履行了赔偿义务。
2007年1月,伤者郑常辉以五级工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O八地质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O八地质队向郑常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费用合计108356元。因一0八地质队未给郑常辉参保,故该费用由一0八地质队支付。
一0八地质队在支付工伤待遇后,认为郑常辉的工伤系被告所致,自己作为用工单位没有任何过错,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部队承担郑常辉的工伤赔偿108356元及仲裁费1000元,合计109356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若没有某部队的侵权行为致郑常辉受伤,则一0八地质队也不会向郑常辉支付工伤待遇,故一0八地质队支付工伤待遇与某部队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支持一0八地质队的诉请,判令某部队支付该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从工伤事故的处理模式角度出发,一0八地质队支付给郑常辉的108356元属于工伤赔款,是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存在一0八地质队替某部队代为支付赔偿款的情形,且某部队已按法律的规定向郑常辉足额支付了赔偿款,故一0八地质队的诉请不能支持。
从上面两种意见不难看出,争论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款后对第三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判决]驳回一0八地质队的诉讼请求。
[评析]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工伤保险法是从侵权法中发展并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其宗旨是对受害职工的一种社会救济。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相对而言对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受害职工基于该行政法律关系享有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而在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侵权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该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的,则受害人对造成侵权之第三人产生法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两个请求权均能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必然导致另一请求权的消灭,且现今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均未排斥这两个请求权的同时存在。本案中,郑常辉因被告的侵权造成工伤而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引发的两种责任的竞合,即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竞合。工伤赔款是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适用。当第三人侵权导致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此时是两个独立的致害主体,不能以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赔偿来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权责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来抵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款。二者是没有关系的,唯一的联系就是受害劳动主体一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款后也没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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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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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6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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