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反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11:44 249 人看过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仲裁被告向仲裁原告或者诉讼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诉,以抵销或者合并原告的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为目的。劳动仲裁诉讼反诉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反诉人是仲裁诉讼的被告人或者诉讼的被告人,而反诉的对象是仲裁诉讼的原告或诉讼的原告

(2)反诉必须以本案的存在为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动作,反诉的目的是附合或抵销原告的仲裁请求或原告的诉讼请求,正是基于反诉的上述特点,法律规定本案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此外,反诉也有其独立性。反诉撤回的,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作用,反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1)反诉可以与本案一并审理,它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反诉可以与主诉一起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辨别是非

(3)反诉可以吞并或抵销诉讼请求,反诉的成功启动可以使反诉具有主动性

由于反诉的上述功能,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的条件就应提起反诉

第三,提起反诉劳动仲裁诉讼中的反请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由仲裁诉讼的被告人或者诉讼的被告人分别向仲裁诉讼的原告人或者诉讼的原告人提起,(2)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和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如果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仲裁庭或法院应通知另一案件的起诉人,仲裁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诉讼时效自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4)诉讼反诉必须以仲裁反诉为基础。仲裁期间未及时提起反诉的,不受理诉讼反诉

(5)仲裁反诉或诉讼反诉必须提交仲裁庭或法院,写明反诉和反诉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及反诉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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