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再审程序指导程序中行政案件怎么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1:20:40 208 人看过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最后通道:以涉诉信访形式转而启动法院再审程序

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再则,逾期申请再审的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还是救济途径之一比如是否可以将逾期的再审申请看成是一种涉诉信访,并将其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来料来源之一进而转入由法院内部启动再审程序。

按照新近的涉诉信访政策即中央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其规定:“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那么,逾期申请再审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情形

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剩下的问题是:

(1)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2)是否属于穷尽法律程序

先以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为例: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仅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条件,并非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条件,也不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而且,既然还有法院内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逾期申请再审也就不属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

因此,可以将逾期申请再审的申请看作是符合再审条件的涉诉信访,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也即本院提起再审或者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如此穷尽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反复缠访缠诉的,才能按照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可以如此办理,与其同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逾期申请再审的也不应例外。

【总结】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此外,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申请后继续向法院“申诉”的作为涉诉信访,对其中符合再审条件的以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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