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们熟悉的昆明杜*武案、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湖北佘*林案以及聂*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不得不从冤假错案来看看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247条已经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看出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仍然很轻,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严格确立,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盛行仍然留有很大的空间。
反思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保障。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有罪裁判。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奉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据此,《意见》强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唯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坚持证据合法性审查
法官在庭审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首先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在此方面,《意见》重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对证据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和细化了相关规则和程序,指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原则上应当当庭进行,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并明确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应当当庭作出,并且在此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等等。由此可见,《意见》已经清晰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作了规定。
三、坚持疑罪从无
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司法公正,《意见》再次重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为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还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大众传媒、社会舆论和被害人的不当影响。《意见》指出,严格定罪证据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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