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套强奸算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一、强奸罪是怎么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的法律认定是: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主观要件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4.犯罪主体一般是男性。
二、强奸罪要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
戴套强奸查不出证据
247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
159人看过
-
戴套能免除强奸罪吗
137人看过
-
无暴力带套算不算强奸
388人看过
-
强奸暴力判情侣一方,强奸强奸算不算受害
157人看过
-
带安全套算强奸吗
140人看过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
强奸犯戴套强奸,在法律上还算不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7强奸犯戴套强奸,在法律上是属于强奸罪的行为,只要是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的行为,就属于强奸罪。对于正在实施强奸的犯罪人员有无限正当防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做个了断.戴套到底算不算强奸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要看女方是否情愿,不情愿就算,情愿就不算。跟带不带套没关系。不过如果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可能没法处理。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
-
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11一、在司法实践中戴套不算强奸吗 法律没有规定“戴套不算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戴套不算强奸”只是某些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说辞而已。只要符合下面成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强奸罪。 二、成立强奸的条件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
-
-
戴套能免除强奸罪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25带套强奸是强奸罪,不会因为戴套强奸减刑,一般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