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少年刑事案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8:12:58 445 人看过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辨认规则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1、第二百五十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3、第二百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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