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限届满后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8 14:40:37 114 人看过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所以股权质押期限届满,但债权还没有消灭的,质押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一、股东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足法律关于公司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规定,以避免公司内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发牛冲突。同时,这一规范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准则。

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之问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为维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进入。

(2)保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起来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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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押期限届满后,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则有权实现质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的折价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而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
    • 股权质押的限制股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15
      股权质押的限制有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
    • 股权质押是否是限售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2
      股权质押融资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