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14:20:53 303 人看过

一、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位置

(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2、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

(三)共同诉讼

诉讼中,当事人的结构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理想模式。有时,原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有时被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有时双方都为2人以上,他们共同进行诉讼,这种当事人,总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和普通共同诉讼。相应的,可以将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这两种共同诉讼在内容和本质上都不同,他们的区别表现在: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后者却至少有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前者共同拥有一个诉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而后者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

3、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后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审判结果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分别作出,裁判结果各不相同。

(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该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特征是:

1、与原、被告间的都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区别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第三人都以其参的本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讼,就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之诉。

3、都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即或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因而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4、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可分为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他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论权利,并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他与共同诉讼人有本质的区别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论的人。他在诉论中仍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这样那样的制约。

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和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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