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代理检察员赵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张×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木樨园×号)内,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出售带有“耐克”标识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张×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起获运动鞋10双,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张×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木樨园×号)内,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出售带有“耐克”标识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张×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起获运动鞋10双,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证言,证实:其与姐夫张×都是开淘宝网店卖假冒耐克鞋的,有时相互帮一下忙,但是是自己单干。被抓当天从张×家中起获的18双假鞋中,有8双是其的。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处搜查出假冒耐克鞋、电脑、快递单等物品的情况。
3、勘验检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电脑提取淘宝交易记录,及被告人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耐克鞋的情况。
4、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实:被仿冒商标系耐克公司所有,起获的运动鞋系假冒及市场价格情况。
5、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的经过及被告人张×到案的时间。
6、被告人张×对其销售假冒耐克鞋当庭亦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人民币五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耐克运动鞋予以没收销毁;笔记本电脑予以变价,所得价款并入判决第一项罚金刑执行;快递单予以没收存档。(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2、还没销售,货物价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金额共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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