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之前,应做那些工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21:00:12 239 人看过

为防范交易风险和实现安全营利,合同订立之前应当做到:

1、认真选择交易对象,其经济实力和信誉程度直接决定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2、通过行政机关、网络报刊、知情人士等渠道,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履约能力、诚信程度;

3、不能轻信信誓旦旦的承诺和梦想一本万利的生意,获利极为容易的交易必然暗藏隐患;

4、认真衡量自身履约能力、融资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否则喜签订单、苦于履约;

5、向律师咨询交易的合法性与风险性,违法交易可能劳而无获或者利益基础不牢固。

一、外贸进口合同注意事项

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3、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4、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5、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6、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7、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二、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大量的合同纠纷导致合同当事人损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甚至对部分合同当事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何在订立合同时尽量应用有关对策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以在产生合同纠纷时能达到占有主动权甚至“不战而胜”的效果已成为众多公司法人及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根据对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在签订合同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一)依法严格签定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签订合同时,要防止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的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对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还要认真考察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金情况及实际生产情况,一定要实际考察或调查,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严防对方以小合同、小标的的履行来换取大合同、大标的的获利,然后就不再履约,要识破对方的“钓鱼合同”。

(三)预防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签订合同要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已方的履约能力要有正确的估计。若对方一谓加大别人的合同义务,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责任,就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合同问题,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两种形式,但签订合同

时还是要坚持书面形式,而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可以参照国家推广的相关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规范。

(五)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来预防合同的纠纷。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签订合同,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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