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关系被辞退会不会有经济补偿
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关系没有太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会不会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着违约行为的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迟到太多被辞退会不会有补偿
劳动者迟到太多被辞退,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员工的迟到辞退行为,应遵循”多次沟通“原则。对迟到员工进行多次沟通、教育及培训,并留存文字、书面、视频等证据。根据这样的流程处理迟到的员工,在形成多次诫勉教育不经更改后,对员工处以辞退的决定在实务案件中更易被法院所支持。迟到,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必须是多次,屡次沟通教育再犯。
关于辞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核心原则第一步,一定是公司有合规合理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员工工作失误被辞退会不会有补偿
员工工作失误被辞退,会不会有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员工工作失误,如果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有权辞退,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必须能够证明员工的职务要求是明确的,还要能够证明员工的行为会不会属于失职,会不会属于严重失职。严重失职是指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企业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对于重大损失,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计算,然后单位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司法机构来裁定。如果员工认为单位规定的不合理的,有权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对其合理性进行界定。
2、但如果仅仅是小失误,尚不构成严重失职,且并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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