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生效后,对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相关条款或习惯确定。
2、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含义及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1、履约保证金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履约保证金特点。
第一,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第三,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
第四,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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