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患者寻求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2 21:00:05 77 人看过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受到的损害。

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责任】诊疗不及时,患者有权要求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职责,并对患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职责,导致患者遭受损害,那么患者有权要求赔偿。

在此,患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如果患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以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者在遇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职责,导致自己遭受损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如果患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延误治疗相关文章
  • 医生失误致患者损害如何要求赔偿?
    【网友咨询】我开始下身流血去医院检查,医生让做彩超发现宫内有个中等偏高回声,说我是稽留流产先是让我药流不成后来又让我做无痛人流,半月后下身还是流血去医院检查发现右侧附件包块才让我验血hcg说我是宫外孕,请问这医生的失误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以下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
    2023-06-08
    198人看过
  • 医疗误诊致患者损失扩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4月1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2005年7月14日,原告吴某因左侧阴囊肿大伴疼痛到被告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医务人员诊断为化脓性睾丸炎,原告吴某入住该院泌尿科治疗。同年7月20日,被告对原告吴某实施左侧睾丸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出院。2006年初,原告吴某发现手术切口有硬块,遂到被告处诊断,医务人员诊断后,告诉原告过了热天就会痊愈。2006年8月25日,原告吴某再次到被告处检查时,被告诊断为发现重度校异质细胞。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回前疑精原细胞瘤。建议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为此原告的亲属到被告处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经检查原告患的是左侧睾丸内窦癌。原告在中国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花费医疗费66159.74元。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2023-06-05
    91人看过
  • 医院延误治疗致患者病情加重承担40%责任赔30万
    儿子彬彬(化名)患病到医院治疗,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治使病情加重,父子俩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66.6万余元的40%,计26.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2007年3月25日晚上6时半,20岁的彬彬在公司上班时昏倒,被同事送到某医院急诊。彬彬入院时神志清醒,能吃东西,心肺听诊正常,血常规、头颅CT平扫无明显异常。第二日,彬彬体温发热至39.5℃并抽筋,口腔内有淡血性分泌物流出症状,医生诊断为癫痫,做了常规的治疗措施。后彬彬继续发热,抽搐,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医生又诊断为中枢系统感染、癫痫。直至4月1日才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断,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导致彬彬神志不清病情加重。彬彬的父亲卞先生认为,儿子彬彬迟迟不能康复,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院方认为,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医院无法避免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医院漏诊延误赔偿患者赔偿5000千元
    1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判决丰县中医院赔偿患者张某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9元。2005年12月8日,张某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中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CT、X射线摄片查体情况为: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被动活动时诱发剧痛,右前臂较健侧增粗,未发现神经损伤征象;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张某某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张某某住院11天后出院。但张某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张某某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某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丰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2023-04-26
    117人看过
  • 医疗过失患者80岁赔偿标准
    一、医疗过失患者80岁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
    2023-06-08
    329人看过
  • 医院被指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家属获赔39万
    49岁的曹先生因为头晕、恶心被送到医院治疗,刚刚住院治疗了5天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曹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认为医院延误救治,导致曹先生死亡,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曹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起诉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曹先生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急诊室抢救。被告医院明知曹先生情况危急,只对曹先生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先生的心脏病没有问题,后医院怀疑曹先生的脑部有问题,直至2007年8月27日,才重新给曹先生进行检查诊断,经诊断曹先生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是由于被告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曹先生已经由清醒转入昏迷,2007年8月30日,曹先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曹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认为,被告作为治病救人的医院,对于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但是被告
    2023-06-05
    381人看过
  • 患者出院后医疗过失如何进行赔偿
    一、患者出院后医疗过失如何进行赔偿患者出院后医疗过失赔偿方法为:由于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二、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
    2023-06-16
    170人看过
  •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医疗机构必须要严格执行。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1、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医学会受理时间以及作出鉴定结论均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来监督医学会的工作进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
    2023-06-25
    63人看过
  •  医院是否应赔偿患者治疗过程中的漏诊?
    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导致病情恶化,那么相应的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导致病情恶化,那么相应的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漏 诊 医 院 是 否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根据素材中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漏诊是医院内部的问题,患者只能追究医院的责任,而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除非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患者死亡等问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335条特别规定
    2023-09-18
    226人看过
  • 患者疑第四中心医院多收费医院失误患者埋单?
    内容提要:读者李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母亲于2009年2月住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科治疗,出院后核算医药费时发现,医院给出的清单比实际用药多收2600余元,之后,她多次找医院核算清单,但医院至今没给出明确答复。读者李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母亲于2009年2月住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科治疗,出院后核算医药费时发现,医院给出的清单比实际用药多收2600余元,之后,她多次找医院核算清单,但医院至今没给出明确答复。李女士说:“我母亲80多岁了,于200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14日因脑栓塞入住第四中心医院脑外神经科后转脑内科。出院后,发现每日住院医药费用清单上结算金额与病人每日实际用药量不符,于是我与脑外科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并于2009年5月7日、13日先后去该科询问主治医生、护士长,二人均称药费结算清单无问题。2009年6月11日,我拿着根据该科手写医嘱单计算出的病人日实际用药量清单,第3次
    2023-06-24
    403人看过
  • 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予以患者赔偿
    【医疗赔偿案件】医院过失胎儿死在腹中产妇获赔近4万余元案例介绍: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医院存在过错,造成胎儿死亡,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320.20元。2007年5月起原告因怀孕一直在被告医院例行检查,被告建议原告在其医院平产生育。同年8月9日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检查,胎心音正常。11时始原告腹痛至下午15时许并伴有胸闷。后原告经120急救车转院检查认定为:子宫完全破裂;死胎。案件审理中,经江西省医学会鉴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失行为,产妇子宫破裂胎死宫内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关系,构成医疗事故。但产妇属疤痕性子宫,存在破裂的危险因素,故被告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分娩过程中,因被告未估计到原告疤痕子宫分娩的风险和未按高危孕妇处理,并未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观察时间过长,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子宫
    2023-03-01
    298人看过
  • 医院误诊致患者左乳遭切除患者获赔近10万元
    左腋下淋巴肿大,却致使左乳被切除,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近10万元。据了解,1999年7月19日,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术后张女士对是否需要切除左乳产生怀疑。去年2月张女士通过通州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属医疗事故。张女士又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认为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余元。市二中院审理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医院有过错患者获赔偿
    家住我市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疼痛,来到丰润区某医院就医,手术过后,一直未见好转。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宋先生拿到了医疗费等55240.2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介绍,2005年5月30日,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肿痛到市内一家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次日,宋先生拿着检查结果来到了丰润区某医院就医。6月2日,该医院为宋先生实施了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6月12日,伤口拆线后宋先生出院。此后宋先生感觉腿部症状较术前加重,经村医输液治疗不见好转,于是于7月16日又入住该院治疗,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因腿部症状仍未消失,他又分别就诊于其他数家医院。几经辗转后,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于2006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诉讼过程中,根据宋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司
    2023-06-05
    315人看过
  • 医疗失误引发癌症患者的赔偿问题
    问题:由于医院诊断错误,说女朋友患有癌症,我们到处求医话了很多钱,朋友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我带她四处求医,后来经一医生诊断说并没有癌症,后来也确诊是正常的,现在我们找医院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治疗费用等,可医院说是医疗过错不予赔偿,请问律师,现在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还可以获得其他哪些赔偿?律师解答:就这件事情如果医院却有过错可以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保存好证据。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医院赔偿问题若发生了医疗事故,则涉事医院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进行确认。例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实际的票据、收据等确认。陪护费根据陪护人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23-07-02
    273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延误治疗是指在疾病或伤害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治疗,导致病情或伤害的加重或恶化。 在医学上,延误治疗可能会增加治疗难度和风险,甚至危及生命。 在遇到疾病或伤害时,应该及时就医,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更多>

    #延误治疗
    相关咨询
    • 医生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及时搜集所有病历,必要时对残液及用具等医疗实物予以封存做证据保全,包括一日清单,检测化验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长期及临时医嘱等加盖医院印章,扫描给我看一下: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我们会尽力协助你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能赔偿责任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8
      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误诊误治的,医院应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院发错药导致患者误吃怎样赔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1.依据损害结果确定赔偿。 2.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咨询。
    • 哪些原因会导致患者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6
      1、医疗机构的原因,如检查不仔细,未及时诊断相应疾病等;患者本身的原因,包括不配合治疗,不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等。 2、若是因患者的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其责任应当由患者自己来承担。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9
      因坚持“先缴费”而延误患者救治造成严重后果,医务人员或医院负责人可能会被判刑坐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