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执行期限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8:23:26 285 人看过

探视权执行期限有关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暂停探望。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个人探望行为。

离婚探视权规定是什么时候

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方法与时间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望孩子权利。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如果有不适合探望的情形,应中止探望,直到情形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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