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26:25 43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确保外建工程的质量,树立我区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声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总结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是指对自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国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国实施单位)等承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凡从事上述承包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是:在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方针政策,促进与国际建筑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性工作;平衡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力量;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参与组织出国人员培训,确保出国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建设期间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审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交流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方面的信息,促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发展。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对外承包资质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内已取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施工单位可独立承包国外工程。无对外经营权的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合作承包国外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下的企业可分包或向出国实施单位提供劳务。各地、州、市的骨干企业或特殊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经自治区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国外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需办理《任务书》或《任务单》的出国实施单位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国外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副本(交复印件)和对外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

三、出国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文件、技术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

四、出国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花名册。

五、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还应提交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书(或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书)。

第八条《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均一式五份,分别交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外事部门、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对外签约单位各一份,出国实施单位执一份。

第三章国外工程承包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出国实施单位在取得《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后,才能到自治区出国(境)审批部门办理外出手续,凡未取得《任务书》或《任务单》的部门,各出国(境)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出国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国外工程。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外事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出国实施单位在国外经营时,必须认真遵守我国和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我国和工程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接受两国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劳务合作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轨道,并做好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建设厅报送统计报表。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报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实施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有关具体优惠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对未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无证、无照施工、设计、非法转包工程、转让证件,越级承包等行为,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理。

在国外承包工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在出国承包任务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承包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新政发[2010]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二、在全日制就业
    2023-05-03
    7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三年一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按照现代企业制
    2023-08-12
    49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2023-06-10
    49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3年至2004年,全区各城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建"园林城市"、"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城市绿地迅速增长,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城区、县城)。为表彰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哈密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泽普县、巩留县、哈巴河县、焉耆县、若羌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奖励环卫车一辆。希望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区各市、县、区都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2023-06-10
    49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为切实认真做好我区劳动力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
    2023-06-10
    20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2023-04-23
    6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号:新禁毒发[1994]46号发布日期:1994-6-30执行日期:1994-6-30失效日期:1997-11-20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所,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吸毒人员强制戒除毒瘾的特殊事业单位。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强制戒毒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所内安全。第五条强制戒毒所实行治疗与教
    2023-04-24
    341人看过
  •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9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新人社发[2010]9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54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3-06-09
    436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8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1999]4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及时调整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项紧迫任务。为了积极预防和化解予盾,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1999]4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及时调整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项紧迫任务。为了积极预防和化解予盾,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对预防和处理突
    2023-06-09
    29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五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第三条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
    2023-06-07
    13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
    2023-06-08
    31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为进一步规范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以确保该项目按期顺利实施,现将《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作如下规定:一、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征拨土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
    2023-06-10
    36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
    工伤职工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用人单位借各种理由不执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即日起,上述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该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要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如果职工发生的工伤属于多部位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病假工资
    2023-04-22
    18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承包是指企业(承包商)通过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责任和风险的一种承包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个层次。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 更多>

    #工程承包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1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6月1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