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刑事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11:54 102 人看过

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指的是在外部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刑事责任的特征以及在内部区别于环境法律义务(狭义即第一法律义务)的特征。

(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当环境行为者违反环境刑法规范规定,侵害了环境刑法法益时,通过国家有权机构强制其承当责任。

(2)惩罚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显著标志。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补偿性要求,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属于特例,体现的是民事性、平等性要求;行政责任的惩罚性程度与刑法的惩罚性程度不同,一个是行政性惩罚,另一个是刑罚性惩罚。

(3)补偿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指的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环境刑事责任区别于刑法领域其他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其补偿性不同于民是责任之补偿性,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是对利益损失者损失的补偿;而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往往寓于惩罚性之中,既是因环境犯罪造成对环境法益连锁法益侵害的补偿,例如采用罚金、资格、劳役、限期纠正等方式弥补对环境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这个特征是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规范性特征以及承担方式多元性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指的是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刑法法益,区别于其他刑法规范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传统刑法法益。

(5)承担方式的多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承当方式多元性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方式除了传统刑罚手段以外,还侧重于采用许多非传统手段例如罚金、资格、劳役、限期纠正或治理以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等方式,体现了多元性特征。

(6)罪过的规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罪过的规范性特征指的是采用体现鲜明的罪过原则立场的环境刑法规范的公布与被广泛熟知,并通过环境刑事责任的承当,引导人们去认清对自己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止的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进而使环境刑法目的获得实现,体现了环境是罪过的责任规范性特征。这一特征是环境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非刑法法律责任的最本质特征。

环境保护法常识:光污染及其防治

光污染是现代社会产生的过量的或不适当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现象。一般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有时人们按光的波长分为红外光污染、紫外光污染、激光污染及可见光污染等。

现代不少建筑物采用大块镜面或铝合金装饰门面,有的甚至整个建筑物会用这种镜面装潢。也有一些建筑物采用钢化玻璃、釉面砖墙、铝合金板、磨光花岗岩、大理石和高级涂料装饰,明亮亮、白花花眩眼逼人。据测定,白色的粉刷面光反射系数为69-80%,而镜面玻璃的反射系数达82-90%;比绿色草地、森林、深色或毛面砖石装修的建筑物的反射系数大10倍左右、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

专家们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眼角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引起视力的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0%——48%.同时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人工白昼污染当夜幕降临后,酒店、商场的广告牌、霓虹灯使人眼花缭乱。一些建筑工地灯火通明,光直冲云霄、亮如白昼。

人工白昼对人体的危害不可忽视。由于强光反射,可把附近的居室照得如同白昼,在这样的“不夜城”里,使人夜晚难以入睡,打乱了正常的生物节律,致使精神不振,白天上班工作效率低下,还时常会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据国外的一项调查显示,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人工白昼影响健康,84%的人认为影响睡眠,同时也使昆虫、鸟类的生殖遭受干扰。甚至昆虫和鸟类也可能被强光周围的高温烧死。

彩光活动灯、荧光灯以及各种闪烁的彩色光源则构成了彩光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据测定,黑光灯可产生波长为250-320纳米的紫外线,其强度远远高于阳光中的紫外线,长期沐浴在这种黑光灯下,会加速皮肤老化,还会引起一系列神经系统症状,诸如头晕、头痛、恶心、食欲不振、乏力、失眠等。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体的生理机能,还会影响到人的心理。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引起倦怠无力、头晕、性欲减退、阳痿、月经不调、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疾病。此外,红外线、紫外线也正日益严重地污染环境。

眩光污染汽车夜间行驶时照明用的头灯,厂房中不合理的照明布置等都会造成眩光。某些工作场所,例如火车站和机场以及自动化企业的中央控制室,过多和过分复杂的信号灯系统也会造成工作人员视觉锐度的下降,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焊枪所产生的强光,若无适当的防护措施,也会伤害人的眼睛。长期在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如冶炼工、熔烧工、吹玻璃工等)也会由于强光而使眼睛受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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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9日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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