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4:44 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秤、尺、里程计价表、电子计时器、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定量容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和计量计费方法,做到计量计费准确。

第五条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计量计费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用户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

第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准确度;

(二)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八条经营者出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商品量,保证实际商品量与标称商品量相符,其允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经营者出售非定量包装商品和散装商品,其计量允差应当符合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条禁止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计费。

第十一条禁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禁止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计费的监督检查,调处计量计费纠纷,依法查处计量计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计费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证明人,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根据需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和有关人员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抽查检定;

(三)查询、复制与计量计费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第十四条进行计量器具检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省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有规定的外,不得收费。

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对属于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周期内不得重复检定。

计量计费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保守经营者合法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经营者、利益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计量计费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计量计费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交易场所设置公用计量计费器具,为消费者、用户监督计量计费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消费者、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计量计费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有关物品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出补偿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后,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第十七条消费者、用户与经营者之间因计量计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在处理计量计费争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量值进行复核或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其复核结果或者检定结论作为判定计量计费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送检,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进行不诚实计量计费,给国家或者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或者退赔差额款项,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出售属于计量计费的商品,其商品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前款(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从事计量计费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从事计量计费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0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电话、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以及当面举报,管理举报材料;(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
    2023-06-09
    463人看过
  •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计划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计划,是指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计划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项目和投资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综合体系,其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治理与废物资源化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它有关的环境保护计划。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计划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计划的调控作用,有效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计划的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分为中长期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
    2023-06-06
    392人看过
  • 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1-1-1执行日期:2001-1-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及审计机关对本机关业务部门审计业务质量的抽查。第三条省审计厅领导全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各市、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对县(市、区)区审计机关和本厅机关各业务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市、州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对本机关审计业务部门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县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审计项目
    2023-06-07
    126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1999年5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
    2023-06-10
    20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5年10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有利于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经营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接受计量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市场计量监督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有关计量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对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组织计量仲栽检定;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计量规范,使用符合商品
    2023-06-07
    311人看过
  •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
    2023-06-10
    297人看过
  • 福建省餐饮娱乐业计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贸易厅发布文号: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贸易厅以闽技监量(1997)09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娱乐业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经营冷热菜及糕点,必须配备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衡器。经营散装酒类、饮料,必须配备有量杯或有计量刻度的容器。关联法规:第四条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按照省人民政府
    2023-06-07
    227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湘政发[1997]9号发布日期:1997-4-11执行日期:1997-4-11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一把手要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审计工作,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实际困难。要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为审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审计机关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审计法》
    2023-06-07
    106人看过
  •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第五条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部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实行行业指导,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三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制订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注重检查治理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第五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增强宏观意识,加强水利资金总体的宏观控制和监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领导,重视审计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二章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第七条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匹配资金、社会集资和群众投劳折资
    2023-04-24
    451人看过
  •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7年1月1日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刑事案件侦察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刑事案件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
    2023-06-06
    272人看过
  • 湖南省计发计效工资的规定
    在湖南省范围内,绩效工资的具体规制可能因其所属行业、所在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特定环境条件而有所区别。然而,我们在此为您列举了一些具有共通性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原则,但是,对于更为详细的规定,请您参阅当地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本或者垂询当地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主管机关。1.绩效工资的定义:所谓“绩效工资”,是指依据员工所达到的工作绩效水平来确立工资数额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此种薪酬制度通常包含了基础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其他种类的福利待遇。其中,基础工资作为员工稳定而规律的收入来源,而绩效奖金则将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工作成果进行灵活变动。2.绩效工资的构成要素:绩效工资体系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三个部分组成。3.绩效工资的评价考核准则:评估(考评)标准必须公正、公平且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岗位责任及其工作目标,常见的评估指标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以
    2024-05-21
    459人看过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局,省计量测试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在用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量值能够准确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强检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调查摸底。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建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直属局已经初步建立了辖区内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档案,为强检工作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但强检计量器具的建档工作还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只是根据本地区的检定能力,对能够开展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建档,对本辖区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能力以外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力度还不够,造成部分重要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漏检、常年未检,强检计量器具长期违法使用,不能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因此再次强调,凡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属“两标四方”的计量器具,必须
    2023-06-06
    99人看过
  • 湖北省公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充分发挥公证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湖北省公证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处须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处内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办证质量意识教育。第三条公证处在办证中必须坚持统一受案、统一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的制度。第四条公证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由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公证机关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第六条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重要或不充分、有疑问的,应实地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2023-06-06
    256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xx十六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计量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3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 财政部会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7
      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四十六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2
      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免收检定费;拒不改正的,暂停强制检定工作。造成受检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计量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房地产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