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是指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关于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承揽人妥善保管的对象不仅包括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包括承揽人自身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实上,承揽人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是承揽合同订立的根本要求。无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还是对其自身完成的工成果保管不善,都会导致承揽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结果。
2、所谓妥善保管,其判断标准是承揽人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承揽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可以认定为未尽或未完全尽妥善保管义务。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指出的是,并非任何状况下的材料或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都由承揽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承揽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对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之外,均由承揽人负责。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二、保管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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