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从1日至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
根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北云山路8号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即综合受理窗口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全文条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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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跨区变更经营地址办理流程哪些呢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4第一步,办理变更批准证书。 (1)到新注册地的直属管理部门去办理同意迁入本地区的同意文件。 (2)到原注册地的管理部门去办理注销迁移批准文件。 (3)去新注册地的直属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1)到原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该企业工商“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并销原工商营业执照。 2)新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入手续,并直接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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