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驳回可不可以提反诉
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不可以提起反诉与管辖权异议是不是驳回没有联系的,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时,被告就可以进行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驳回怎么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怎样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因此如不服该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的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只有一审、二审程序,目前实务界不支持申请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n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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