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富与博爱县金城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4:03 198 人看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富,男,汉族,1950年12月20日生,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四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审申请人刘明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8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刘明富再审申请称,

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

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范围。原裁定驳回刘明富的起诉并无不当,刘明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明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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