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店外堆放物违反什么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需对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才承担责任,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以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一般原则,被告承担为例外。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侵权诉讼中,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般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损害赔偿。一般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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