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21:57 266 人看过

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是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竞业禁止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将对员工的就业造成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禁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签署竞业禁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竞业禁止适用的对象

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竞业禁止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讲包括:

(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

(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二)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三)受限期限不能太长

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快,一个员工离开原单位后过一段时间,所掌握的知识即使在别的单位应用,对原单位也不会造成威胁。实际上竞业禁止的时间有一年业就够了,有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竟然规定员工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组织、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此规定为无效条款。

(四)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甚至有些员工可能因此而面临失业,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没有强制的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怎样理解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关键人员应包括:(1)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总监、经理等;(3)是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第二、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
    2023-06-13
    262人看过
  • 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是如何的?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竟业禁止与保密义务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运用,但他如同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将会影响雇员的择业自由,甚至成为企业垄断的一种手段。故有必要就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一、关于竞业禁止概述竟业禁止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员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约定员工在工作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竟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之中。二、关于保密义务的概述保密义务对雇员来说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后合同义务。对于未签订保密协议的雇员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023-06-09
    210人看过
  • 竞业禁止只“禁”不行
    当跳槽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秘密泄露事件也越来越多,企业都纷纷建起竞业禁止的“围墙”,试图把自己的秘密关起来。没错,利用竞业禁止合同确实是一个很有效的预防手段和补救措施,但你用它保护企业的利益时,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运用方法是否得当,是否能让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提到“竞业禁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禁”,认为只要“不择手段”地“禁”了,企业就能高枕无忧了。“竞业禁止”的最终目标确实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我们也要牢牢记住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平等。这就提醒我们,企业在利用“竞业禁止”的时候,也不要忘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企业在订立竞业禁止合同时,除了要注意严密的“关”住自己的秘密之外,还必须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有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必要。有些企业认为每个员工掌握的自己企业的信息都是秘密,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求其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2023-06-09
    210人看过
  • 竞业禁止义务如何设置合理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
    2023-06-13
    259人看过
  • 无效竞业禁止条款的处理
    如何处理无效竞业禁止条款?依法撤销或提起诉讼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条件是什么。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有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此外,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符合签署本协议的主要条件,则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超过竞业禁止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的期限应视为无效。不向工人提供任何补偿如果雇主要求雇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则必须向雇员提供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没有规定补偿金额或支付标准,则允许雇主与雇员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如果雇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本协议对雇员无效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竞业禁止是指雇主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同意掌握雇主知识产权相关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的员工,在与任何其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
    2023-05-07
    198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竞业禁止协议中的法律问题
    竞业禁止协议中的法律问题探析(二)三、竞业禁止协议的业务限制范围和限制期限的界定必须合法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依法制定,否则就会出现限制员工合理流动,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等不合理现象。同时,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也是确定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否有效的重要根据。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接触流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的业务限制范围和限制期限都规定的明确具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大量的超出上述规定限制范围和限制期限,肆意剥夺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不公平的竞业禁止协议,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从劳动部的规定来看,竞业
    2023-06-10
    275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如何限制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一般指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及行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竞业禁止协议不应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选择职业,更无权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使用处于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从事工作。否则,一旦对雇员离职后的行为过分限制,就会造成人才流动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样的协议显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禁止限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竞业禁止协议就会被认定无效。
    2023-06-09
    61人看过
  • 竞业禁止的适用原则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竞争规则是:既鼓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但同时又不允许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竞争。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
    2023-03-01
    455人看过
  •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注意事项1、竞业禁止的范围。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2、竞业禁止的期限。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2023-06-13
    61人看过
  • 股东签署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理
    1、企业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理?股东是否采用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法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2。股东为公司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具体期限、范围,辞职后竞业禁止的地区和补偿条款。如果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地域。在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述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则难以有效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为避免这种现象,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
    2023-05-02
    302人看过
  • 竞业禁止仲裁有费用吗
    1、竞业禁止仲裁是否收费竞业禁止仲裁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因此,法律明确,劳动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竞业禁止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10元的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收费。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免收上述费用。当然,除了案件受理费,仲裁、诉讼过程中的公告费、鉴定费通常需要败诉方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费用由财政保障第二,竞业禁止赔偿如何取得?竞业禁止的补偿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的赔偿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但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国家对工资有严格规定,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
    2023-05-07
    80人看过
  • 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竞业禁止合同内容范围及期限是怎么样的
    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竟业禁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竞业禁止的范围。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2、竞业禁
    2023-04-30
    452人看过
  • 违反竞业禁止赔偿10倍合理吗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原公司的损失、公平原则来确定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计算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股东违反竞业禁止赔偿的标准股东违反竞业禁止赔偿的标准在法律中并未做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
    2023-07-24
    352人看过
  • 竞业为何难禁止
    监视居住
    2009年10月,钓鱼台国宾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产品发布仪式正在热烈进行。发布会的主角,乃是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新推出的一款3G视讯互联网手机——E89EVDO智能商务手机。同洲的高调却引起了一个同行的注意。与同洲电子同处深圳,以手机业务为核心的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发现,同洲电子新发布的E89,竟然和自己的旗舰3G手机N900如出一辙!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很快,一个叫王国军的人进入了宇龙的视野。时任同洲电子通信事业部总经理的王国军2004年曾在宇龙担任市场总监,离职后于2007年加盟同洲电子,负责手机业务。王国军加入后,多名宇龙的手机研发人员被同洲电子挖角,如今又出现了宛如双胞胎的两款3G手机产品,宇龙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盗了。宇龙随即向深圳市警方报案。经过数月观察,2010年1月19日,同洲电子的移动通信业务部门遭遇警方“突然袭击”。同洲电
    2023-06-09
    56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竞业禁止是竞业禁止的一种条款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3
      1、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有竞业禁止条款,所以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 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就不能到同行业的单位进行工作,同时也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保密。那么竞业禁止的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有哪些禁止义务?
    • 竞业禁止协议有哪些内容,竞业禁止是干什么用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8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者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所以,劳动者再就业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一般
    • 竞业禁止属于不正当竞争吗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0
      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关于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 竞业禁止资格补偿与竞业禁止协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