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与保险人支付责任之间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2:20 301 人看过

1、在寿险市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惯例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并如实告知售货员询问,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经保险公司审批,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这个过程中,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是保险单。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即为如实告知,反之亦然。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表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而可以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或相关人员的签字。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比如,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大病责任险,然后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要交10万元的保费。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投保人患病,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同时,申请人声称自己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经审查,保险单确实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签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拒赔能否得到支持?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披露义务的前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1)《康宁保险条款》中规定:“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保险人没有书面询问的,被保险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的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是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在申请表上签字的,说明保险人未作书面询问,进一步表明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显然,在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上述情况下,投保人未签署保险单。没有其他理由拒绝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拒绝的请求不受法院支持。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康宁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可见,如果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附件之一。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保险单没有被保险人签字,合同将无效。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体现被保险人签名的是保险单。《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无效。”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含义请示》的答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于1999年8月18日(保监会[1999]154号)进一步明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唯一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保险金额确认无效;该合同包含死亡,疾病和伤害综合人寿保险合同中有残疾和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批准,合同中的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单没有被保险人签字,只会导致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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