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寿险市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惯例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并如实告知售货员询问,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经保险公司审批,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这个过程中,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是保险单。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即为如实告知,反之亦然。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表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而可以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或相关人员的签字。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比如,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大病责任险,然后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要交10万元的保费。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投保人患病,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同时,申请人声称自己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经审查,保险单确实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签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拒赔能否得到支持?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披露义务的前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可以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1)《康宁保险条款》中规定:“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以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保险人没有书面询问的,被保险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的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是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在申请表上签字的,说明保险人未作书面询问,进一步表明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显然,在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上述情况下,投保人未签署保险单。没有其他理由拒绝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拒绝的请求不受法院支持。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单上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康宁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可见,如果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附件之一。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保险单没有被保险人签字,合同将无效。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体现被保险人签名的是保险单。《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无效。”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含义请示》的答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于1999年8月18日(保监会[1999]154号)进一步明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唯一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保险金额确认无效;该合同包含死亡,疾病和伤害综合人寿保险合同中有残疾和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批准,合同中的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单没有被保险人签字,只会导致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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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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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出险与理赔之间的关系海南在线咨询 2024-11-16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承保人未能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特别是对于保险风险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因素没有充分披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停止履行保险合约并保留无需退还保险费用的权利。 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带来非常负面的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必须详尽、诚实地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防止日后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受到阻碍。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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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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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还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5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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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义务关系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应属于连带保证。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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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责任与义务方面的法律?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21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