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2:20:16 301 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取得吗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取得。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保全方式有什么

合同保全方式: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权是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罚将无效。债务人处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三、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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