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缴纳租金是基本义务,因此即使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也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租金义务。维权与履行基本义务并不是相冲突的事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一、什么是承租人的直接索赔权
所谓承租人的直接索赔权,是指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享有的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应当由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向出卖人索赔。但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承租人直接向标的物的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如何行使直接索赔权
(一)实务中,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2、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出租人负担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二)应当指出的是: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2、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当负担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出租人都应当履行。
3、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供货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如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着,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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