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性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相对相邻权来说就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对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4、永久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所有权的期限。
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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