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明原因发生火灾而损毁,房东能否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答案是肯定的。6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赁房屋火灾烧毁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判决由被告金仙、国富连带赔偿三原告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赔偿财产损失、租金等费用4万余元。
05年2月24日,牛一珍与金仙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把属于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共同共有的会泽县金钟镇东外街125号铺面房屋一间出租给被告金仙使用,租期2年,从当日起至2007年2月24日止,租金每月500元。牛一珍当天已收起金仙一年的房租6000元。双方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铺面,负责房屋的完整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保证杜绝火灾隐患,否则负责赔偿责任。2005年5月13日,金仙与国富签订协议,合伙做生意,金仙提供房屋,国富出货收货,两人今后除去房租和货款余下的利润平均分款。2005年11月22日4时35分,该租赁房屋发生了火灾。2005年11月23日,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申报,被烧毁的还有雕花古式顶子,古式桌子一张、古式柜子一个及被褥、木漆老寿木一合及其他物品,但未经会泽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2005年11月28日,会泽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该火灾造成三原告所有的金钟镇东外街125号房屋全部被烧毁。受案后,法院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烧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为31036元,用去鉴定费3000元。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与金仙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金仙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对租赁房屋被烧毁,对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但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金仙与国富签订合伙协议,在合伙期间,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发生火灾被烧毁房屋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31306元、鉴定费3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其它财产损失5000元,因财产损失申报表只是原告的申报情况,未经消防部门核定,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房屋租金11000元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因合同签订后被告金仙已给付一年的租金6000元,在租赁期间二被告合伙做生意,房屋被烧毁,二被告应对2006年2月24日至2007年2月24日的房屋租金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国富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国富对终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6月2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8月5日以(2009)云高民抗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曲靖中院再审,曲靖中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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