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月新入职员工是否应扣除培训费?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允许降低工人的工资,因此当月新员工不应扣除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如果雇员违反服务期协议,他应按照协议向雇主支付报酬。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就服务期达成一致,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会影响员工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提高。”
也就是说,雇主应该为雇员安排在职培训,费用由雇主承担(立法的初衷是雇主应该为雇员提供培训,以便为雇主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培训费用应由雇主承担)。此时,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只有员工在服务期内未经许可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才支付培训费用,员工只能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属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扣除的,属于变相不足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缴纳社会保险(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职工和预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为您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并无条件承担相关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你不能认为这只是你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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