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医院科室主任不具备招募劳动者的权力,实际上这项任务由医院的人事部门来负责。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医院科室主任不具备招募劳动者的权力,实际上这项任务由医院的人事部门来负责。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
3.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指定。
4. 协商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合同订立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5.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6. 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者削弱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上原则,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公平、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如果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科室主任不具备招募劳动者的权力,实际上这项任务由医院的人事部门来负责。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协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如果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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