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行使、转移和消灭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0:02:43 93 人看过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与法院强制出售的问题
    1.国家机关罚没物品的目的,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制裁,而不是消灭被罚没物品上的相关债权,因此拍卖罚没物品的款项应当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没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它是行政法和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它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通知》的规定,公物和罚没的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拍卖后所得价款,必须上缴国库。法律规定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管理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戒,使其不再为害。冈此没收财物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财产而使国家财产增多,其主要是实现社会管理的职能,这种职能的实现并不排斥合法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权利并不因为罚没而消灭,债权人有权从国家拍卖该物的价款中
    2023-06-06
    273人看过
  •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提要:船舶优先权(maritime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在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各国具体背景不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项目、行使程序等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对船舶优先权作了专门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提供了较好的实体法保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出台与实施,又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从海事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面的问题很多,如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间、行使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与争议,《海事诉讼法》的实施也未能为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本文将简要分析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并通过典型案例重点阐述船员公司、清污公司等特殊主体是否构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以及实践中继受主体的三种产
    2023-06-05
    26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
    1、破产别除权。因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可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其效力原则上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先后之分。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平偿债程序即告开始,债务人原则上须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来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但法律上的公平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绝对的、一视同仁的公平往往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破产立法在强调公平清偿的同时,也注重降低破产风险,同时考虑对一些群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并依此构建起相关的法律制度,别除权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在破产法理论上,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客体属于破产财产,但又是破产财产中极为特殊的一部分,即破产财产中设定担保物权的那部分财产。别除权是针对一些特殊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点而在破产法理论上命名的,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但我国《
    2023-06-06
    118人看过
  •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形成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新中国而言,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在这项制度上,不管实际责任人是不是船舶所有人,也不管该船舶是否变更为船舶所有人,只要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在发生时与该船舶有关,有关的海事请求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扣押该船舶,并从拍卖该船舶的价款中优先获得赔偿。变卖船舶规定虽然没有出现船舶优先权或优先受偿权的字样,但在拍卖船舶价款的受偿顺序中,却充分体现了船舶优先权担保债权的内容。根据该规定,船舶价款的分配顺序为:1、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船员工资;2、国家税收、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费用;3、海难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4、船舶碰撞和其他海损事故产生的赔偿请求;5、已登记的其他债权。该规定还对船舶抵押权与上述债权的关系、同一顺序的债权如何受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受偿顺序与《1967年公约》规定的受偿顺序基本相同。可以说,上述赔偿顺序的前四项债权就是
    2023-06-06
    392人看过
  • 船舶转让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的条件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四)除权判决并公告,法院判决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一、补发商标转让证明注意事项有哪些补发商标转让证明注意事项有:1、补发证书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应与现有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和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书一致;2、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同时办理的,以变更前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发证明;3、原商标注册人印章无效的,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印章应当在补发证标注册人印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
    2023-03-29
    19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何谓船舶优先权(MarineLien),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通常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变卖船舶,从变卖船舶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从诉讼原因产生之时起就依附于船舶,并随着船舶的转移而转移,除非因得到清偿、权利人的懈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使之消灭,否则对该船舶始终具有拘束力。我国的《海商法》回避了对船舶优先权进行直接定义,只是从实际的角度指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形式逻辑角度看,这种列举式的定义方式可能不周延,它只回答了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回答船舶优先权是什么。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与海上运输也的特殊性
    2023-06-06
    34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前面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的要件: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
    一、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行使船舶优先权时,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费用等的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
    2023-06-16
    20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满足哪些条件呢?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
    2023-06-06
    190人看过
  •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一、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1、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2、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二、船舶优先权是什么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三、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
    2023-06-16
    53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
    联系: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
    2023-06-08
    256人看过
  •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吗
    法律综合知识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2024-05-04
    160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知多少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
    2023-06-06
    450人看过
  • 船舶有什么优先权
    法律综合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2024-04-19
    10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船舶优先权在什么情形下会移转?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优先权亦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权同在,海事请求权发生移转的,则船舶优先权随之发生移转。
    • 船舶优先权在哪些情况下会消灭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1、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3、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 船舶优先权,明朝时,在哪些情况下,船舶自然消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12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被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二)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 船舶优先权转让后,船舶所有权是否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是否会丧失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9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关于
    • 什么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会消灭法律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2-15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一般会消灭: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