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凯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4:08 216 人看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007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凯,男,44岁(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科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魏胡同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凯于200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举行的“2006年度北京国际酒业展览会”上,假借领导要酒名义,向部分参展商索要礼品酒,诈骗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张恩中酿香型大全一盒16瓶酒、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张周平珍品西凤酒2瓶、浙江古越龙山小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邵志强古越龙山花雕酒2瓶、北京威龙任发经贸有限公司肖江虹威龙红葡萄酒2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42元。后被告人姜凯在北京展览馆“第二届中国国际餐饮食品博览会”开幕式上,以为领导领礼品的名义,诈骗北京全聚德集团段凯云月饼两盒,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查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江虹、张周平、邵志强、张恩、段凯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毅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凯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军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小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姜远林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远林,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2198101214815,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武东村西头组。曾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远林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姜远林在路桥城区劳务市场门口,趁正在驾驶浙J1D868面包
    2023-06-11
    275人看过
  • 姜殿武受贿案
    有期徒刑
    被告人姜殿武,男,61岁,捕前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河北省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7年199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殿武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11月1日依法对其逮捕。1998年4月24日侦查终结。根据案件管辖范围,1998年6月23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姜殿武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书记兼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于1993年3月、7月乘赴香港参加白洋淀集团公司董事会、河北省招商会之机,先后收受港商司徒玉莲港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6万元的金丝如意一件。1993年12月31日姜殿武在保定宾馆与何兰亭、司徒玉莲(均另案处理)、唐玉、马绍贺等人商讨白洋淀温泉城开发事宜时,姜殿武同意给港商司徒玉莲在保定白洋淀温泉城
    2023-06-11
    146人看过
  • 姜在平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在平,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剑河县观么乡平下村三组。因本案于2004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伟文,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在平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在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7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姜在平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东广场550路公共汽车站,乘准备上车的被害人欧阳玉喜不备,
    2023-06-11
    417人看过
  • 赵凯红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凯红,别名赵红凯,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张集镇八大行政村赵庙56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6)第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凯红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赵凯红于2006年7月4日19时许,驾驶黑色金陵牌100型两轮摩托车窜至大兴区黄村镇通黄路孙村桥西侧100米处,趁骑车人丁小利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车筐内的背
    2023-06-11
    123人看过
  • 陈柳、姜成龙抢劫、敲诈勒索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柳,男,22岁(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梅花村瓦屋村民组4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成龙,男,20岁(1986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乐园小区农基家属楼3单元3楼303。2004年9月27日因敲诈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英,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柳、姜成龙犯抢劫
    2023-06-11
    453人看过
  • 姜某犯敲诈勒索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杨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晖,200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晖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姜晖两次至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35号503-1室吴庆宇家中,以吴庆宇
    2023-06-11
    421人看过
  • 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卢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被告人姜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韩某与他人共同承租本市某路某号某二楼准备用作经营宾馆。韩某又寻找被告人姜某协助其联系宾馆装修事宜。姜某为此分别联系了被害人孙某、曹某。同年3月中旬,上述场地的出租方与韩某等人解除了租赁合同。韩某在明知宾馆装修工程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以许诺发包工程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孙某三次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上述场地已转租他人、
    2023-06-11
    366人看过
  • 付贺、姜海抢劫案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望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贺,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二委十一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6月7日被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望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海,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周大街六委一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6月7日被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望城县看守所。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0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贺、姜海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国安、黄展旗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出庭支持公诉
    2023-06-11
    166人看过
  • 被告人黄凯抢劫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凯,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喻家村。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押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凯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涟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旭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春华、代理审判员邹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9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凯因赌博借了高利贷没钱还,即在涟源市桥
    2023-06-11
    282人看过
  • 秦慷凯交通肇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慷凯,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濉溪县古饶镇双秦村东秦庄13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3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慷凯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慷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秦慷凯驾驶浙J12256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石渣15.13吨(核载5吨),从路桥区的峰江驶往蓬街新民村,6时50分许,途经石八线复线路桥区蓬街镇小伍份村中豪公司前路段,与从道路右侧骑往左侧的骑自行车
    2023-04-22
    445人看过
  • 姜岱福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岱福,男,43岁(1963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87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岱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岱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岱福于2006年11月14日22时许,驾驶“宝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G49863)由西向东行驶到昌平区昌百路4公里+124米处时,驶入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范围,其车右前部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张伯颖(女,39岁)撞出,造成张伯颖受伤,两车损坏,张伯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3-06-11
    368人看过
  • 康福利、张凯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五家户乡联合村大兴村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拘留,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后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
    2023-06-11
    107人看过
  • 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分局资产地籍科原副科长丁长凯诈骗案
    被赌博吞噬的灵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分局资产地籍科原副科长丁长凯诈骗案丁长凯,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文化,2003年6月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资产地籍科原副科长。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2004年3月,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因企业改制向沙坪坝区国土分局申请将位于该区的4块土地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沙坪坝区国土分局予以受理,并由该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丁长凯具体经办该项业务。按规定测算,公路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295.871万元。丁长凯因参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遂产生了侵吞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出让金还债的想法。为此,丁要求公路工程公司委托由自己和该局土地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合办的顶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加公司)代办此项业务,并许诺可以将土地出让金从290多万元优惠至
    2023-06-11
    403人看过
  • 隋海义、姜海明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海明,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11委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羁押,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隋海义,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向前乡拥军村1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0日被羁押,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海义、姜海明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
    2023-06-11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诈骗案件怎么立案,诈骗诈骗案如何判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4000为数额较大3万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以上
    • 诈骗1900算不算诈骗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
      是否算诈骗需要看具体案情,从金额上看未达到起刑点。目前诈骗罪定罪要求数额较大,具体数额大约是3000元以上。
    • 诈骗诈骗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6
      1、诈骗罪不能自诉,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涉嫌诈骗应当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依据法律及证据定罪量刑。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诈骗要什么证据才立案诈骗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7
      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 一般而言我国诈骗罪的立案一般以3000元为起点。只要个人诈骗财物到达3000元以上的便可立案。 个人诈骗公司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时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个人诈骗财物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保险诈骗案立案标准,保险诈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9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保险诈骗罪量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