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44:20 380 人看过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下:

1、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单价、数量和金额;

6、填制单位签章;

7、有关人员签章。

对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原始凭证的有效时限规定如下:

1、因公出发生的差旅费及有关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2、购置设备、材料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3、发生资料费、印刷费、复制费和复印费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4、发表论文发生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5、其他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6、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签字。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会计人员才可以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可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原始凭证(如发票)的有关要求

1、《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发票应当具有税务监制章,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上的内容要真实、完整、填写清楚。例如开票日期、购物名称、单价、数量等,购货单位及个人栏内,除出差住宿发票填写个人姓名外,其余报销发票均应写“台州科技职业学院”。购物名称不要笼统填写(“礼品”、“办公品”、“食品”、“文具”、“日用品”等字样);购物品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可附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4、发票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若有错误,应要求开票部门重开或在发票上更正;更正过的发票应在更正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发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金额有差错,不得更改,必须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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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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