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郭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流转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一、评析
承包人无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转费后,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流转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流转费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释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永久地拥有这项权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产生的纠纷,按照上述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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