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对孩子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效,可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提供相关有利证据,如:经济收入较多,能满足子女更好的生活条件、品德更好、无疾病等等;
2.也可以证明另一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存在家暴、酗酒、吸毒等等不良恶习,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等。
妻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应承担扶养义务
案例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而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许女士又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丈夫吴先生只在许女士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疾病的原因,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许女士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其母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现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1500余元。2008年12月,许女士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女士诉称,自己被确诊右腿部患恶性神经鞘瘤后,先后6次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吴先生仅在第一次住院时陪护,之后非但不照顾,不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反而3次起诉离婚,希图逃脱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请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许女士患病后,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许女士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许女士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请求驳回许女士之诉。
分析
法院认为,许女士与吴先生经婚姻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除应相互忠实与尊重以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互相帮助与支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更应在生活上予照顾、经济上予帮助、精神上予以慰籍,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现许女士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的扶养费数额,且吴先生应对双方分居后许小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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