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有哪些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②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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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问题定性探讨河南在线咨询 2024-12-08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非法行为主要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这种行为的表现是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有意地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旨在便于他人实施逃税、避税或涉嫌诈骗出口退税等非法经济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监管体制,对国家税收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被定名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对其进行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