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秦某48000元。
2007年5月,射阳县经济开发区18岁少女秦某到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出国到日本从事注塑工劳务;该公司四次收取秦某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并参加注塑工的工作培训和面试;2008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研修或技能实习合同》后,秦某经上海飞往日本。抵日本后,被安排在滋贺县一垃圾处理场从事垃圾分类分捡工作,并非注塑工工作;秦某向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提出抗议未果。2008年6月24日,秦某被遣送回国。秦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射阳县黄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返还所收的出国劳务费用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机构,本应恪守诚信、信用的原则;被告在收取原告秦某出国劳务费用时,承诺原告秦某从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秦某到日本后从事垃圾分类分捡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对原告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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