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21:21:57 386 人看过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权领取保管物吗

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权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的保管物,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约定的,保管人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需要赔偿么

仓库货物毁损保管人是否需要赔偿依以下情况而定:

1、货物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损坏是由于储存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储存物变质或者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储存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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