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投保提示和信息披露工作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也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近期,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投保提示和信息披露工作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也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文件的实施从产品信息披露、销售行为等方面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新型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保险利益不确定,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理财产品有较大的区别,更不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据此,提示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之前,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代理网点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应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告知犹豫期、退保费用、新型产品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等内容,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以上资料,并于投保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二是投保人投保分红、万能、投资连结等新型保险产品时,须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下列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是人寿保险设有犹豫期。《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人寿保险设定的犹豫期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后十日内的一段时期,应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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